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校区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定校区信息管理,促进信息报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信息工作的时效性、针对性,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保定校区各基层单位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条 学校信息报送工作由校内各单位共同参与实施,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指导和考核。各单位要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信息工作,并确定一名或以上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报送工作。信息工作作为各单位年终考评重要内容。
第四条 信息报送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渠道畅通、反应灵敏的信息报送工作网络,及时、准确、全面、安全地传递、编辑和报送信息,动态反映学校改革和发展状况,服务和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
第五条 信息报送内容
(一)重大突发事件;(必须报送项目)
(二)本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及学校有关部署的工作计划及重要事项、重大决策、重点工作情况;(必须报送项目)
(三)本单位开展的重要活动、取得的重要成绩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教育部、省市地方政府以及企业、高校等来校检查、调研、洽谈、交流的相关信息;
(五)本单位专家学者参与的重要活动及对热点、焦点、社会重大问题的观点看法;
(六)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性预警信息;
(七)敏感时期及重要事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后师生的思想动态,以及师生对社会敏感、焦点问题的反应;
(八)外界相关值得学习参考和借鉴的有益经验、举措,以及对学校的意见建议;
(九)其他有助于学校参谋决策、需要领导知晓的重要信息。
学校可视工作需要,通过预约的方式,向各单位发出特定信息预约通知,提出预约的信息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各单位应按要求收集和撰写,按时上报。
第六条信息报送原则
(一)信息报送必须遵循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到一事一报,内容准确、要素完备、重点突出、表述规范、文字精炼。重大事项不漏报、不迟报、不错报。
一般性信息应尽可能缩短报送时间,动态信息一般不超过24小时,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信息须即时报送(一般不超过2小时),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或其它形式口头上报,但必须在8小时内以文字形式补报。
(二)信息报送必须坚持逐级审核原则,各单位信息发送前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学校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各业务部门按要求向其对口上级部门报送信息除外),报送前须经党办分管领导审核同意,重大事件的信息报送要经学校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第七条信息报送格式规范
(一)标题。标题应简练、准确、得体,凸显该信息的关键要素。
(二)正文。信息内容以准确叙述事件为主,力求简明扼要,一般不作评论(调研类、参考类、意见类除外);动态类信息要包含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等要素;文中出现单位、部门名称应表达准确完整或使用规范性简称。
(三)图片。配稿图片应清晰、生动,能较好地发挥印证、补充、呈现等功能,像素大小与图片数量要合理。
第八条信息报送方式
各单位信息员可通过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指定的电子信箱、信息工作QQ群、微信群等及时报送信息和进行信息交流,及时报送信息电子文档,但要存档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纸质文本,作为信息量化考核和奖惩依据。
第九条信息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学校对信息工作考评实行量化计分考评和奖惩制度。
(—)计分办法
1.基础分。各单位报送的信息质量通过审核的,每报送一条信息可计1分。
2.约稿分。及时按要求完成约稿,质量被认可的,加5分;指定主题专报加10分。
3.发表分。(1)被学校《每周信息》采纳,每条加3分;(2)被保定市信息采纳加10分;(3)被河北省教育信息采纳加20分;(4)教育部有关简报综合采用加30分,被《教育部简报》单篇采用加50分,被教育部“一线采风”(网络报道)采纳加30分;(5)经校外传媒采用的正面信息加10分;(6)考评分数实行连加连算,并以累计分数作为年末评先和奖励的主要依据。
4.奖励分。每学期不定时报送调研类、参考类、意见建议类信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或被领导批示的,每条可加5分。各单位报送信息获得上级部门领导批示的,以该条信息分值的2倍进行奖励加分。
5.惩戒分。信息工作出现失误的给予扣分处罚,标准为:(1)报道情况不符实情,出现一般差错扣除1分,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扣3分;(2)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的,每次扣除5分;(3)对重大突发事件迟报的扣除5分,漏报的扣10分。
(二)信息工作奖惩
信息报送工作实行年度积分制,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每周对各单位信息报送与录用情况进行统计,在OA办公平台定期动态公开信息录用及积分统计情况。
每年将根据各单位信息总分数排名进行评选优秀信息报送单位和优秀信息员,在全校发文通报表扬并进行奖励。对不合格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漏报,迟报甚至扣压重要信息不报的,学校将对单位的信息工作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迟报、漏报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信息工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